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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发生矛盾,女方首次提出离婚时男方不同意。半年多后,女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4个月后,再次提出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女方行为存在过错,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1日,女方王芳(化名)与男方张超(化名)办理结婚登记。次年2月,二人发生矛盾,张超于当月底外出务工。4月,王芳以二人性格不和为由,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张超认为二人仅是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开州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王芳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
2022年3月,王芳再次向开州区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张超主张王芳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李四(化名)以夫妻名义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求王芳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张超还举示了李四诉王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庭审笔录及判决书,该案审理中王芳与李四均认可二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芳在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社会公序良俗,张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王芳主张精神抚慰金,遂结合重庆市人均生活水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以及王芳的过错程度,判决二人离婚,并由王芳向张超支付精神抚慰金4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芳不服,向重庆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与张超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对离婚的过错不大,4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
重庆二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院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王芳与张超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时间均不长,但在二人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王芳的行为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龚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