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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本共同社报道,尽管有反对和批评的声音,日本政府28日仍在内阁会议上敲定了能源相关的5项法律修正案,允许核电站运转年限超60年。
据报道,关于福岛核事故后采用的“原则上40年、最长60年”的运转年限规定,从《反应堆等规制法》转入《电气事业法》。在维持规定的基本框架这一基础上,把停运期不计入运转年限中,从而拉长可运转期。
此次内阁会议是在反对声中敲定了这一修正案。管理《反应堆等规制法》的原子能规制委员会委员石渡明表示反对。石渡此前在原子能规制委员会会议上也曾表示反对,称“这并非基于科学和技术上的新见解的产物”。此外,还存在“早就事先计划好”的批评声。
根据修正案,运转年限的监管改为由经济产业相批准延长的制度,理由是“从力图核能稳定利用的角度出发来处理”。因应对福岛核事故后的安全管制、行政指导、之后被取消的法院临时处置命令等停运的时间,不计入运转年限。
修正案写入,引入规制委从运转开始30年后最久每10年确认一次老化状况的机制,确保老化核电机组的安全。不过,有关60年以后的老化状况评估方式、设计陈旧的应对办法才刚启动讨论。
石渡明反对称:“从严审查用时越多,运转时间就变长。很难说是朝着安全的制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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