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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员工离职后就职的公司与之前的公司经营范围是否一致,实践中有时会有争议,需要法院酌情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冯某从嘉某公司离职后到正某公司认职,起诉嘉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冯某认为嘉某公司是养殖农村的环保设备安装,正某公司仅是饲料原料销售,两家公司不属于同行业。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嘉某公司的控股公司培某公司也经营饲料原料销售,故属于同行业,判决驳回冯某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冯某与嘉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予以合法保护。双方签订了《员工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该协议第四点约定了涉及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冯某离职后在其妻子于2021年1月22日成立的公司担任执行董事一职,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否能向嘉某公司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从正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上来看,其经营范围不仅包含饲料原料销售,还包含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该内容与嘉某公司的环保技术开发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等存在重合部分;其二,从冯某提交的起在另案中主张提成款的合同中也可看出,虽然上述合同涉及设备安装,但均系养殖农场的设备安装,属于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的一部分,且均是涉及养殖业;其三,从嘉某公司提交的其企业宣传手册可知,其为养殖企业提供系统化的环保服务,其控股公司培某公司的业务范围明确包含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零售等内容,冯某作为曾任职嘉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其2019年2月即入职嘉某公司,在在职的两年多时间内其主张完全不知悉培某公司与嘉某公司的关系,与常理不符;其四,正某公司的注册登记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在冯某从嘉某公司离职之后,其妻子才登记注册成立了正某公司,冯某在该公司任职。基于上述分析,冯某离职后并未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其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