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坠亡,学校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22-05-11 13:44:39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至18周岁)在教育机构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要不要承担责任,要看他们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1、不满8周岁的学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伤,需要由教育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教育机构不能够证明无过错,即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8周岁到18周岁的学生在学校受到教职员工的人身伤害,需要由受伤的学生及家长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3、18周岁以下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要根据受伤的学生不同,学校承担不同责任。不满8周岁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学校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够证明责任,那么需要承担相对应责任。8周岁到18周岁的学生受到第三人侵害,需要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4、受害人是学生,加害人也是学生情况下,根据民法典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发生这类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可知,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人身损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已渐趋成熟,对事物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有了充分认识。

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通过客观化的判断标准,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来缓和举证责任,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以利于对学生的救济。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一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已经作了广泛、具体的规定,只要能够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了这些职责,使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比如,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例举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十二种情形: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司法实践中,只要学校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