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第六小教育惩戒条例(讨论稿)》向广大家长征集意见

2021-06-23 17:43:20

大方县第六小教育惩戒条例(讨论稿)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2021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毕教办发【2021】2号《毕节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学贯彻<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措施

1.加强学,合理运用

(1)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全校各职能部门、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规则》,准确理解,合理运用。

(2)德育处牵头,组织全校学生学,让学生们知晓规则,遵守规则,在日常的学和生活中自觉规范并养成良好的行为惯。

二、实施细则

(一)一般不良行为的教育惩戒

1. 一般不良行为的界定

学生在校园内其他地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经提示、批评仍不改正的,属于一般不良行为。

(1)迟到、早退的;不接受教育,不尊重学校老师、后勤教职工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2)不认真听课、不认真完成作业、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等学任务的。

(3)不遵守课堂常规,影响课堂纪律,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秩序,影响同学学和老师上课,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的。

(4)在教室、楼道追逐打闹,乱喊乱叫、大声喧哗的。

(5)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的;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的。

(6)故意损坏公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的。

(7)无故乱窜班级的。

(8)逃避卫生扫除劳动的。

(9)举止不文明、说脏话、叫外号、起哄的。

(10)男女生离群独处、过分亲昵疑似谈恋爱的。

(11)服装、发型、个人卫生不符合学校要求的。

(12)其他违反班规的一般不良行为

2.一般不良行为的教育惩戒方式

(1)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课后教导。

(6)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二)较重不良行为的教育惩戒

1. 较重不良行为的界定

学生在校园内或其他地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经提示、批评仍不改正的,属于较重不良行为。

(1)一般违纪行为重犯三次以上的。

(2)拒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或侮辱乃至殴打教师或他人的。

(3)无故旷课3节以上的(包括两操、集体活动)。

(4)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5)抽、喝酒、赌博、偷窃他人财物的。

(6)携带管制刀具以及其他管制器械进入校园未酿成伤害后果的。

(7)传看黄色等不适宜学生观看的不健康书刊以及其他物品的。

(8)出入网吧、游戏厅经批评教育屡犯不改的。

(9)私自逃离学校的。

(10)不假外出,私自离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11)拉帮结伙,寻衅滋事的。

(12)与校外不良人员勾结,危害学生、老师或其他人员或者危害学校的。

(13)有谈恋爱行为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

(14)严重损坏公物的。

(15)其他严重违反班规的行为。

2.较重不良行为的教育惩戒方式

学生出现上述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科任老师或其他管理人员除控制现场、加强监管、批评教育外,第一时间联系班主任处理,班主任视情况研判并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处理不了的,报告德育处处理,学校做好相关记录并进行考核。

(1)由学校校长、德育校长及少先大队辅导员予以训导。

(2)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3)安排接受专门部门教育。

(4)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5)陪读等适当措施。

(三)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育惩戒

1. 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

学生在学校或其他地方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对学校、教职员工、其他学生的名誉和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1)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与校外不良人员勾结,危害学生、老师或其他人员或者危害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

(3)威胁、侮辱、恐吓教职员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及教职员工生利益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2. 严重不良行为的惩戒措施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1)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3)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4)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5)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6)赔偿等教育惩戒方式。

(四)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注意事项

1.惩戒原则

(1)教职工在管理、教育学生过程中要心怀善念、拓宽思路、讲究方法,以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承受能力,惩戒手段能不用则不用。

(2)实施惩戒前,必须充分了解学生身体、心理和家庭状况,对特异体质、心理异常、家庭特殊的学生要慎用,避免因言辞过激伤害学生自尊心、刺激学生极端不良情绪。

(3)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4)禁止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5) 禁止辱骂或者以歧视、侮辱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6)禁止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7)禁止因学业成绩落后或下降而教育惩戒学生。

(8)禁止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实施教育惩戒。

(9)禁止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10) 禁止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惩戒。

(11)给予学生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时,注意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让学生充分陈述和申辩后再实施惩戒和纪律处分。

2.善后处理

(1)班主任实施惩戒的,惩戒结束后要加强沟通,让受惩戒学生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和危害,反省自新。

(2)其他老师、工作人员或安保人员实施惩戒的,除做好善后沟通外,要及时联系班主任老师,反馈情况,确保教育惩戒的效果和目的,避免扩大矛盾,滋生其他事端。

(3)做好惩戒记录,包含原因、时间地点、惩戒方式、惩戒善后等内容,确有必要的要及时报思政处或主管校长备案。

(4)各处室实施惩戒的同样作好相应记录,报告区块联系领导或学校主管领导。

(5)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要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班级、学校利用班会、集会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6)确有必要的,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家长。

五、本细则若与上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不符,则以上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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